(2015)熟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季建敏、吴晓燕、季叶龙、季建娜、常熟市吴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季叶龙,季建娜,季建敏,吴晓燕,常熟市吴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176号。负责人熊凛,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叶龙。被执行人季建娜。被执行人季建敏。被执行人吴晓燕。被执行人常熟市吴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2007。法定代表人吴晓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诉被执行人季建敏、吴晓燕、季叶龙、季建娜、常熟市吴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季叶龙、季建娜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2249508.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87976.9元;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按《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季叶龙、季建娜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律师费60300元。被执行人季建敏、吴晓燕对被执行人季叶龙、季建娜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7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执行人常熟市吴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季叶龙、季建娜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7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诉讼费33090元,由被执行人季叶龙、季建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已被法院查封,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530874.9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