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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晋滔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甲,梁某某,曹晋滔,刘振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二终字第13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住洪洞县,系被害人郭某乙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女,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系被害人郭某乙之母。原审被告人曹晋滔,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洪洞县某台球厅经营者,洪洞县人。2014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振建,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洪洞县人。2014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晋滔、刘振建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梁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曹晋滔、刘振建未提出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晋滔在上学期间与被害人郭某乙曾因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4月份,被告人曹晋滔和朋友温泽亮合伙在洪洞开了一家台球厅,刘振建在台球厅给其帮忙、打杂。案发前几天,被告人曹晋滔与被害人郭某乙在陌陌聊天群里相见并互发信息对骂。2014年6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郭某乙到被告人曹晋滔经营的洪洞县盛达商务楼好运网吧台球厅打电话约见曹晋滔,又随即以自己受到欺负为由打电话召集宋海军、焦亚运及被害人狐成龙等人来好运网吧。被告人曹晋滔打电话让被告人刘振建带上砍刀在楼下等候,并在前往台球厅途中购买一把刀子。宋海军、焦亚运、狐成龙到盛达商务楼附近见到郭某乙,该四人将在此处接孩子的陈浩打倒在地,陈浩起身逃离。郭某乙、狐成龙见到被告人曹晋滔,双方再次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曹晋滔持刀在郭某乙胸部捅刺一刀,又与赶到此处的被告人刘振建轮番持砍刀追砍被害人狐成龙,后二人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郭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郭某乙系被一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狐成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4日17:55:50,公安机关接杜江伟报案称:洪洞县城内好运网吧楼下有人打架,其朋友郭某乙、狐成龙被人用刀子捅伤。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洪洞县城内玉峰东路,中心现场位于路南,该处临近正对为盛达家园大门口,门口西侧是一栋七层商业建筑(三楼外侧悬挂有“好运网吧台球动漫”牌匾)。经现场勘查,大门东侧26.8米,南距门面房北侧墙体3.4米处有一片状20×27厘米滴溅血痕,该血痕向西一直延伸到大门口东侧和向右拐,通过绿化带到大路边侧,沿线可见有一成趟的滴溅血痕。在绿化带内侧路面上,南距绿化带根基22厘米处有一140×160厘米片状血泊(棉签提取)。在大门东侧,绿化带外侧28米长的便道地面上可见有成趟的滴溅血痕(棉签提取)。3、晋(洪)公(尸)司鉴字(2014)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经对死者郭某乙尸表检验可见其左侧腋中线腋下11.6厘米处有一水平方向的长为6.5厘米的刺创,创口哆开2.5厘米,对合后6.9厘米,创角前锐后钝,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深达胸腔。依据损伤检验,死者损伤为左下腋下刺创,该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说明系一单刃锐器所致。依据损伤及尸体检验,死者左侧腋下刺创进入胸腔后,致左肺破裂,心包破裂、心脏破裂,说明死者郭某乙系被一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鉴定意见:郭某乙系被一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曹晋滔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4月份其和温泽亮合伙在洪洞某开了一家台球厅。其和被害人郭某乙是在上中学的时候认识的,当时因为一些小事郭某乙打过其一次。案发前几天,其在陌陌上随便加了一个群,之后有一个人(陌陌号的名字记不清了)在群里叫其名字,其问但对方不告诉名字。对方说“你还记得你在万安时候挨打的事吗”?其听了这话心里知道对方是郭某乙。后来郭某乙在群里发信息说“我听说你开了个台球厅,你牛B球哩呀”,其回说“你要怎么哩”,郭说“你这个傻X是缠的让我砸你的台球厅哩”,其二人在群里互发信息吵骂。后郭某乙又发了几条信息并要见其,其也没有理会。2014年6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其在别人家帮忙时接到郭某乙的电话说他在其台球厅并要见其,其说给别人帮忙回不去,郭某乙说“你在哪呢我过去”,其说“我朋友家人多多的,你过来算怎么回事,那我回台球厅哩”。在回的路上,其考虑到郭某乙在电话里说话的语气不友善,并害怕郭某乙人多,其就给刘振建打电话问“咱们台球厅有人闹事吗”?刘说“没有,”其让刘在台球厅拿上砍刀到楼下来。其走着想着要是其到了台球厅刘振建还没下来,要是郭某乙带的人多不就把其打了,为了防身,其就在路边一家两元店花五块钱买了一把大概三十公分长、刀把是塑料的单刃刀。当其走到路口一个元宵店和永祥饭店拐弯的时候,其看见前面有几个人在打架,被打的那个人朝其这个方向跑来,其以为被打的那个人是其朋友或刘振建,其就往跟前跑了几步,郭某乙还有两个人追着打那个人,到了跟前其才看清并不认识那个人。郭某乙他们三个人就朝其跑过来,不打那个人了,郭某乙手里好像拿的砖头,另外两个人穿黑色短袖,那两人中其中一个有点胖的人拿一把能折叠的小刀。这三个人跑过来围住其就打,打了有一分钟,打的其还不了手,其就拿上手里的刀子往他们身上乱刺,其感觉刀刺到人身上并看见刀子弯了,就把刀子扔到地上,其看到是刺到郭某乙身上了,刺到什么部位其不清楚。其想去看看郭某乙伤的重不重,这时穿黑色短袖的人挡住了其视线又开始打其,其二人就打起来。因这个人长的比其高很多就打得其往后面不停的退,退了有五米左右到了盛达家园小区门口附近,其和穿黑色短袖的人面对面打架的时候,刘振建不知什么时候过来,手里拿的砍刀朝和其打架的穿黑色短袖的人身上砍了三四下,其就过去从刘手里夺下砍刀,穿黑短袖的人看见其手里拿上了砍刀就往东面跑,其和刘振建一边追,其一边用砍刀砍这个人的背部二三下,追了几步其听见张鼎在后面叫其,其给张说其把其中一人捅了一刀。快到盛达小区门口的时候其把砍刀又给了刘振建。这时其听见路上有人说报警哩,刘振建拽上其就跑,后来到了汾西。2014年6月15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2)被告人刘振建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5点左右,其在好运台球厅和其表妹打台球,这时上来一个穿灰色运动装的男人进来问服务员呼志鹏说“老板(曹晋滔)在吗”,呼说不在,他就问呼要了曹晋滔的电话号给曹打电话,打通后其听他说“我在你台球厅,我一个人来的,你回来咱见一面”,就挂了,然后他又给另一个人打电话说“我在好运网吧台球厅这挨打了,你过来”,又说“我真的没喝酒,在海尔专卖店四楼挨打了”,边说边走出了台球厅。过了一会曹晋滔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在咱台球厅闹事哩”?其说“没有”,曹说“你把台球厅吧台抽屉里的砍刀拿下来”。其把这把黑色刀把、刃长四十公分左右的砍刀用衣服包住拿下了楼坐到人行道路边上,曹在电话中没有告诉其把砍刀拿下来干什么,其想应该是要打架,其看见找曹晋滔的那个人向一个在电动车上坐着的男子走去,走过去说了几句话他就动手打人家,其中有一个人手中拿的砖头,接着从路西边跑过去三个男的,他们四个人一起打骑电动车的那个人。那个人就跑,这几个人就追,过了一、二分钟的样子,其看见穿灰色运动装的那个人满身是血往盛达家园对面玉峰路上走,后来又一个人去扶着他走。其回过身看见盛达家园小区门口有两个人打曹晋滔,其就拉其中的那个穿黑色短袖的胖子不让他打,他还在不停地打,其就拿砍刀从背后砍了他一刀,那个胖子就跑了。另一个也是穿黑色短袖的中等身材的人把曹打的一直往盛达家园小区门口退,其就跑过去拿砍刀砍了这个人两三下,这时曹晋滔从其手中夺下砍刀去砍那个人,那个人就往北跑,曹就追着去砍这个娃,曹在这个娃背部砍了两三下,砍完之后曹把砍刀扔到了地上往盛达家园小区门口走,这时候其听见路上有人说报警哩,其和曹一块跑到了汾西,后其给其表妹打电话得知人死了,其和曹就到洪洞公安局投案自首。5、证人证言(1)杜江伟(被害人郭某乙的朋友)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和郭某乙、狐成龙是同村的发小。案发前三四天的一个晚上,郭某乙到其租住的房屋玩手机时给其说“你看,这唆家伙(洪洞本地方言)的骂我呢”。2014年6月14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郭某乙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洪洞县城内好运网吧旁的台球厅内,有人让他在这等,其听郭的意思好像是有人要找他的事,其让郭回来。过了十分钟左右,其朋友狐成龙给其打电话说“你快到好运网吧那,郭某乙在那打架哩”。其到后往好运网吧那里看,看见郭某乙和狐成龙在盛达小区门口东边的一排门面前打一个人,其就喊郭,郭就往其跟前走,走过来其扶着郭到盛达家园门口对面的玉峰路上,郭说他头晕,其看见郭后背不停的流血,他靠近左胸部偏背部被捅伤,其就叫焦亚运并让他去打个车。这时其又看见两个年轻小伙,其中一个高个手拿一把刀把、刀身都是黑色、长约50公分的砍刀砍狐成龙,砍了几刀砍刀掉在地上,高个把刀捡起来,另外一个低个胖子把刀子拿了过去。当时狐身上也流血了,他的下巴、头部、背部都有刀伤。其赶紧拿手机拨打了120、110。随后孙海军、焦亚运开车将郭送到洪洞县人民医院抢救,其和狐二人打车去的人民医院。(2)宋海军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和郭某乙是朋友。2014年6月14日17时30分左右,其朋友狐成龙给其打电话说郭某乙在好运网吧下面有事让过去,当时其和焦亚运在一起,挂了电话后其去了洗手间,出来时听见焦亚运在接电话,焦给其说郭某乙打的,其想郭某乙真的有事了,其就开上借来的捷达车把狐成龙接上,当时原鹏也在。其和焦、狐、原四人到了好运网吧下面,其看见郭某乙一个人在那站着,焦、狐、原三人下车去找郭,其开车停到盛达家园门口便道上,在车上其看见郭某乙家园门口东侧花池边指着一个在电动车上坐着的男的,不知再说什么,然后就开始打那个男的,焦、狐也开始打。其下车到跟前的时候上去踢了那个男的几脚,其和焦、狐、郭四人打那个人,其踢了那人几脚后和原鹏去停车了,当时郭打那个人的原因不知道,也不认识那个人。其将车停好后往盛达家园门口走,看见其朋友杜江伟在旁边扶着郭某乙往对面的玉峰路走,当时郭身上一身血,这时焦亚运也过来了,杜江涛说快去看看狐成龙。其就又跑到盛达家园门口,看见有两个人追狐成龙,其中一个低个胖子拿的长四五十公分的砍刀砍狐,狐脸上、身上流了好多血,狐就穿过盛达家园门口东面的花池到了便道上往东面跑,那两个人继续追,那个低个胖子在狐的肩部砍了一刀就不再追了。其开车将狐拉上准备送到医院,焦亚运给其打电话说让过去把郭某乙送医院,其几人将郭抬到车上,其和焦亚运将郭送到洪洞县人民医院抢救,狐和杜江伟打车去的医院。当时其上身穿的白色短袖,郭某乙穿的一身灰色运动装,狐、焦上身穿的都是黑色短袖。(3)焦亚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5:43其和宋海军在足疗店休息,郭某乙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好运网吧楼下有人欺负他,让其和宋海军过去,其和宋海军开上车就过去。车上狐成龙给宋海军打电话让一起去找郭某乙,宋开上车到一饭店接上狐成龙和原鹏去好运网吧。到后其和狐、原三人先下了车,宋去停车。下车后其看见郭某乙在好运网吧楼下站着,其三人就到郭某乙跟前问怎么回事,郭某乙说有人打他,就是盛达家园小区门口东面一个坐在电动车上的男的,然后郭就朝着那个男的跟前走,其三人跟着过去了,到了跟前郭某乙就把那个男的从电动车上拉下来开始打,其和狐成龙及后过来的宋海军也一起打这个男的,打的过程中郭某乙拿了一块砖头打那个男的,其四人把这个男的打倒在地。这时其听见郭某乙说还有一个男的,随后郭某乙和狐成龙往东面跑过去打另外一个男的,其在一个门面门口拿一个花盆准备过去打,但花盆的主人不让其拿。这时其回头看见杜江伟扶着郭某乙从东面过来往对面的玉峰路上走,郭某乙倒在路边的花池边,杜江伟喊着让过去看看郭某乙。其在往郭某乙处跑的过程中,有一个人在其背后用砍刀砍了其一刀,砍刀上裹着一件黑衣服,砍了其一刀后就返回到盛达家园门口东面去砍狐成龙,后来与郭某乙和狐成龙打架的另一个男的一起追着用砍刀砍狐成龙。其到了郭某乙跟前看见他已经昏迷了,左边身子全是血,其和宋海军开车将郭送到医院,狐成龙和杜江伟打车到了医院。(4)狐成龙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其朋友郭某乙接连给其打了两个电话让其过去,并说他在好运网吧那有事,都快死得了,其就先后给宋海军、焦亚运打电话说郭某乙在好运网吧有事了让一起过去,后宋海军开车一起去好运网吧。快到网吧楼下的时候,其看见郭某乙在和一个人叫喊,其就先下了车问郭,郭指着一个人说“就这怂,他们一伙子欺负我了”,郭往这个人跟前走开始打这个人,其和过来的宋海军、焦亚运也一起打这个人,这个人往东跑了,其和郭在网吧楼下站着没有追。这时郭看见从东面来的一个男子给其说“还有那个人呢”,其二人就开始打这男子,打了几下之后其发现郭不见了,其就和这个男子继续打,打到盛达家园门口的时候,其感觉头部很疼就往东面跑,其听见有人喊“赶紧过来弄下郭某乙”,其往后看了一下,见有两个人拿着刀子追其,一个人用刀子在其剁了一刀,其就继续往前跑跳过花池到了盛达家园那块,看见郭某乙在大路边躺着了,后宋海军开车将郭送到医院。(5)原鹏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狐成龙、焦亚运、宋海军在一起吃饭,后焦、宋先走了,其和狐还在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狐成龙接、打了好几个电话后要走,其让狐将其捎到洪洞县人民医院,后宋海军、焦亚运开车过来接上其二人。在车上其听狐成龙说郭某乙在好运网吧受了欺负了。到后其和狐成龙、焦亚运先下了车,其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狐、焦二人就往郭某乙跟前走,当时郭某乙一个人在好运网吧楼下站着。后郭某乙、狐成龙、焦亚运三人往东面到了盛达门口东一花池边,郭指着一个坐在电动车上的男子不知道说什么,狐成龙过去就踢了那个人一脚,那个男的就连人带车倒在地上,然后郭、焦也开始打那个男的,宋海军停好车过来也踢了那个男的几脚,那个男的就往东面跑,郭、狐二人就追。其和宋海军去开车往盛达家园门口方向走,其下车后看见狐成龙向车跑过来,满脸是血,后面有两个人在追,其中一个低个胖子拿着一把砍刀,刚追到便道上就不追了。其和宋、狐三人开车到了玉峰,其看见郭某乙在玉峰路花池边躺着,浑身是血,焦亚运和一个其不认识的人扶着郭,后宋海军和焦亚运将郭送往医院。(6)陈浩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17:50左右,其骑着电动车带着其老婆去盛达商务楼六楼接孩子,当时其老婆上楼去接孩子,其在盛达小区门口东面的花池边坐在电动车上等,然后有个人过来就开始打其,后来又过来两三个人打其,其中有个人拿的砖头砸其头,他们几个人把其打倒在地,其赶紧爬起来往东面跑,也不知道后面有没有人追。其同时证实,某台球厅不是其开的,其也没有股份,也不认识台球厅的老板曹晋滔,其不认识打其的几个人。(7)张鼎的询问笔录,证实某的网吧是其所开,其将网吧内多余的房子腾出来出租,那两天其经常和曹晋滔在一起。2014年4月8日,曹晋滔将房子租下来和温泽亮合开台球厅,台球厅老板中没有陈浩,其也不认识陈浩。案发当时其到楼下的时候打架已经结束了,是曹晋滔和“瞪”(刘振建)与成龙还有几个其不认识的人打架。当时路边有一个娃在地下躺着,身上流血,其就打了120电话,后这个娃被两个人抬上一辆捷达车走了。其在盛达小区门口看见地上有一把黑色手柄、长约50公分的砍刀,一件黑色短袖,其就用短袖将砍刀裹起来,后一起给了派出所民警。(8)温泽亮的询问笔录,证实和曹晋滔合伙在某开的台球厅。案发当天其在台球厅大厅发上躺着,有一个30岁左右的人进到台球厅向服务员呼志鹏问曹晋滔的电话,这个人就给曹晋滔打电话说“我在你台球厅里,我要见一下你,你过来,”说了几句就挂了,然后又不知给谁打了个电话说“头儿,我挨打了”,说着就往外面走,后来说什么其不知道了。后来其听见外面吵了,其往楼下走,到了下面看见一堆人抬着一个受伤流血的人往车里放。(9)呼志鹏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某台球厅的工作人员,台球厅的老板是曹晋滔和温泽亮。2014年6月14日下午5点半左右,其正在上班,一个穿灰色运动装的男的过来问其曹晋滔在吗,其告知不在的时候这个男的向其要了曹晋滔的手机号并给曹打电话,说的什么其没听清楚,打完电话这个男的就往出走,走的时候也不知道在给谁打电话。(10)曹译方(曹晋滔的妹妹)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平时在其哥曹晋滔开的台球厅里帮忙照顾,台球厅的老板就有其哥和温泽亮两个人。2014年6月14日下午5点半左右,其在台球厅里和刘振建打台球,一个穿灰色运动装的男的过来问呼志鹏曹晋滔在吗,呼告知不在的时候,这个男的向呼要了曹晋滔的手机号并给曹打电话说“我在你台球厅里呢,你过来下我要见你”,挂了电话这个人又不知道在给谁打电话说“头,在哪呢,我在好运网吧这的台球厅里挨打了”,打完电话那个人就走了。其和刘振建在打台球过程中,刘振建接了个电话就出了办公室。过了有十分钟左右,其在办公室的窗户往下看,看见刚才在台球厅要其哥电话号码的那个人和三个人在打一个坐在电动车上的人,有一个人把电动车上的男的拽下来开始打,其中一个人还拿着砖头,打着打着就往东面走了。过了没一分钟,其刚好看见有人和其哥打架,具体是谁、是几个人打也看不清楚,其就赶紧下去找其哥。下去的时候其哥和刘振建在盛达家园小区门口站着,有一个人在小区对面的玉峰路上倒着,门口有大量血迹,地上有一把砍刀,这把砍刀就是其哥台球厅的那把砍刀,一直就放在台球厅吧台的抽屉里。(11)刘志、闫永顺、郑清艳的询问笔录,均证实案发当天曹晋滔在闫永顺家帮忙,下午5点半的时候,曹晋滔说台球厅有事就先走了。(12)贺燕茹、卫明慧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洪洞县城内五一路开一家二元店,2014年6月14日下午5点半左右有个男的花五元钱在其店里买了一把单刃刀,刀身长约30厘米,黑边白塑料把。6、(洪)公(法)鉴(伤)字(2014)0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鉴定,狐成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7、(临)公(法)鉴(物证)字(2014)19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对公安机关送检的检材进行DNA检验及分析,鉴定意见为:在送检的棉签提取的现场两处血迹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生及外源性污染的情况下,支持该血迹分别为死者郭某乙、伤者狐成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白色塑料把单刃匕首上的可疑血迹中、黑色砍刀上的可疑血迹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受伤者狐成龙,在排除同卵双生及外源性污染的情况下,支持该血迹为受伤者狐成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1)被告人曹晋滔带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其作案地点、购买作案工具刀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2)被告人刘振建带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其作案地点、拿取作案工具砍刀的地点进行了指认。9、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曹晋滔、刘振建对作案工具予以了指认、确认。10、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6月14日18时、19时,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分别提取了黑色短袖一件、匕首(刀刃已弯曲)一把、砍刀一把予以提取并扣押。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侦查人员事先将准备好的2组不同刀子照片共20张(其中有曹晋滔在二元店购买将郭某乙捅伤致死的刀子照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告人曹晋滔予以辨认,该曹辨认后确认其中一组4号、二组19号照片上的刀子是其从二元店购买并捅伤郭某乙的刀子。(2)侦查人员事先将准备好的2组照片20张,其中一组为20张男性照片(其中3号、9号照片上的人为曹晋滔)、另一组为20张刀子的照片(其中2号、15号照片上的刀子为曹晋滔在元元店购买的刀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二元店老板贺燕茹予以辨认,确认照片中的曹晋滔即为在其店购买刀子的人,照片中的刀子即为其店所售出的刀子。(3)侦查人员事先将准备好的2组20张男性照片(其中6号、18号照片上的人为曹晋滔),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二元店老板卫明慧予以辨认,确认6号、18号照片中的曹晋滔即为在其店购买刀子的人。12、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曹晋滔与刘振建、被害人郭某乙的通话记录、时间情况,以及郭某乙、杜江伟、狐成龙、宋海军、焦亚运之间案发前相互通话的记录、时间等情况。13、监控光盘,证实案发当时现场的部分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晋滔、刘振建及被害人郭某乙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晋滔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的纠纷未能依法、妥善处理,而是在与被害人郭某乙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郭某乙,并致其死亡,被告人刘振建受邀持刀赶到后伙同被告人曹晋滔轮番追砍被害人狐成龙并致狐轻伤,该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振建与被告人曹晋滔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该二被告人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振建作案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被告人曹晋滔、刘振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晋滔属于主犯,被告人刘振建属于从犯。该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其属于自首。综上,被告人曹晋滔具有自首、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具有一定责任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振建属于从犯、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丧葬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曹晋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刘振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3、被告人曹晋滔、刘振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梁某某丧葬费23203.5元(其中被告人曹晋滔赔偿23203.5元×70%=16242.45元,被告人刘振建赔偿23203.5元×30%=6961.05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郭某甲上诉提出,原判在刑事方面对二被告人量刑过轻,在附带民事方面判决赔偿数额偏低,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曹晋滔在上学期间与被害人郭某乙曾因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4月份二人在陌陌聊天群里相见并互发信息对骂;2014年6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郭某乙到原审被告人曹晋滔经营的台球厅打电话约见曹晋滔并召集宋海军、焦亚运及被害人狐成龙等人准备斗殴,原审被告人曹晋滔打电话让原审被告人刘振建带上砍刀在台球厅楼下等候,同时自己购买了一把刀子;郭某乙、狐成龙见到曹晋滔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曹晋滔持刀在郭某乙胸部捅刺一刀,又与刘振建轮番持砍刀追砍被害人狐成龙,后二人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郭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狐成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判所列相同,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上诉所提原判对二被告人量刑过轻的理由,经查,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该理由不属于附带民事的上诉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上诉所提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的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丧葬费等费用,该规定没有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规定为应当赔偿的损失项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晋滔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未能依法、妥善处理,而是在与被害人郭某乙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郭某乙,并致其死亡;原审被告人刘振建受邀持刀赶到后伙同原审被告人曹晋滔轮番追砍被害人狐成龙并致狐轻伤,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赔偿合理。上诉人所提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周利文代理审判员  王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