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山西省运城某某学校、陈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山西省运城某某学校,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92号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省运城某某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该学校办公室主任。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山西省运城某某学校、陈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