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春波与樊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波,樊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波,男,生于1976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樊明海,男,生于1980年8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李春波与樊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樊明海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李春波20000元,樊明海已支付了李春波15000元,尚有5000元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李春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49号李春波与樊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春波与被执行人樊明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樊明海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李春波20000元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