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李方平、张春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李方平,张春梅,孙希娥,杨全英,高新华,李长英,李方红,李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291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告:李方平,农民。被告:张春梅,农民。被告:孙希娥,农民。被告:杨全英,农民。被告:高新华,农民。被告:李长英,农民。被告:李方红,农民。被告:李玉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李方平、张春梅、孙希娥、杨全英、高新华、李长英、李方红、李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方平、张春梅、孙希娥、杨全英、高新华、李长英、李方红、李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方平、张春梅、孙希娥、杨全英、高新华、李长英、李方红、李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金岭审判员 马章元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