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陶会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会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职务:董事长。被告:陶会忠,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会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宝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