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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杜金林与张纪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林,张纪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杜金林,男,汉族。被告张纪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林诉被告张纪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林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金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杜金林负担。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伟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