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89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汉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汉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