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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29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某。审 判 长  李海源审 判 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