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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1160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阿县。被告聂某,男,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市民,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