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1160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阿县。被告聂某,男,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市民,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