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郝秀云申请滕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秀云,滕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郝秀云,女,汉族,职业退休工人,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滕海龙,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秀云与被执行人滕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货款、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合计31244元,执行费369元由滕海龙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