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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1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罗昌平与罗美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平,罗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1390-1号申请执行人罗昌平。被执行人罗美友。罗昌平与罗美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昌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美友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210935.59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美友与案外人朱航影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明珠大厦1003室房产,现因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处置上述房地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暂缓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1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海虹审 判 员  叶 帆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