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15-2172周吉张晓蔓离婚判决(不离)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蒋波,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XX。原告周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明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波,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1986年8月生育一子周挺挺。被告婚后沉溺赌博,将家中积蓄输光,并大肆举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420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对外欠债由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X辩称:若被告赌博,公安机关会制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现查明:原告周XX与被告张XX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5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1986年8月生育一子取名周挺挺,现已成年。其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请。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婚后沉溺赌博,输光家中积蓄,并大肆举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已达30年。当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就被告是否赌博一事,原告应给其一次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原告现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理解和沟通,用宽容的态度对待对方,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完全可以建立和睦的夫妻关系。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明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