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73-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吉宝远东海洋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吴兵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宝远东海洋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吴兵样,王新宇,瞿成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73-2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宝远东海洋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hojongheng,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兵样,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773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宇,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77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成飞,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775号案)上诉人吉宝远东海洋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兵样、王新宇、瞿成飞劳动争议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40-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问题产生争议,该争议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审理范围,故吉宝远东海洋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应予驳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三案不收取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