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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若荷与冠县宇杰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若荷,冠县宇杰烟酒商行,毛红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261-1号原告:蒋若荷,女。被告:冠县宇杰烟酒商行。住所地:冠县世纪花园小区。经营人:毛维信,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馆陶镇北街0020号。被告:毛红臣,男。原告蒋若荷诉被告冠县宇杰烟酒商行、毛红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欠款偿还原告,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若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732元,由原告蒋若荷负担。审判员  李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