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执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婵怡与杨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婵怡,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4439号申请执行人陈婵怡,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杨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613号陈婵怡与杨磊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婵怡要求被执行人杨磊支付人民币762,39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浦东新区顾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执行人目前支付了人民币44万元。剩余款项及利息承诺分两年付清。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双方在本次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烨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陆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