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9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鼎丰创建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鼎丰创建装饰有限公司,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860号原告北京鼎丰创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245号。法定代表人朱瑞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110号楼。法定代表人钟博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鼎丰创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鼎丰创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北京鼎丰创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