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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午收与孙桂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午收,孙桂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张午收,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桂清,又名孙贵清,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东洋,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印好,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午收与被告孙桂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思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午收的委托代理人徐曼,孙桂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洋、任印好到庭参加诉讼。因调解需要,本院依法办理了审限扣除手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午收诉称:2014年农历1月,张午收找到孙桂清希望孙桂清能为其承建住房一套,后双方口头约定孙桂清清包工为张午收建该住房(五间两层),建筑面积为420平方米,施工费为每平方米115元,总价款48000元。2014年4月3日,孙桂清带领施工队开始建房,同年4月30日为其拆除外架及壳子板。次日,张午收发现房屋第二层挑梁出现裂痕,2014年5月2日挑梁断裂。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双方曾协商维修事宜,但因该住房为濉溪县濉溪镇蒙村统一规划,孙桂清提出的简单维修办法张午收无法接受。后经濉溪县濉溪镇蒙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孙桂清不再同意为其维修,张午收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构成口头承揽合同,孙桂清为张午收建造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应当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孙桂清赔偿张午收维修费、经济损失等30591.68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孙桂清承担。张午收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张午收的身份证复印件;2、孙桂清的户籍信息;3、孙桂清出具自书证明一份;4、濉溪县濉溪镇蒙村村委会2014年6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5、濉溪县濉溪镇蒙村村委会2014年5月3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6、张午收的委托代理人对张明的调查笔录一份;7、张午收的委托代理人对张其广调查笔录一份;8、鉴定意见书、维修方案图、维修工程量及费用清单;9、鉴定费发票。上述证据1、2、4证明张午收、孙桂清的身份;证据3、5、7证明孙桂清为张午收建造的涉案房屋一层挑梁断裂的事实及孙桂清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且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曾经濉溪县濉溪镇蒙村村民委员会及张其广调解;证据6证明建涉案房屋的工人工资都是由孙桂清发放。证据8证明涉案房屋挑梁断裂的直接原因是混凝土强度低,由于空心板支座未座浆及空心板间未进行二次灌缝处理导致空心板与挑梁间不能共同作用;混凝土养护不足;涉案房屋维修需要30591.68元。证据9证明张午收支付的鉴定费。孙桂清答辩称:张午收所诉不真实;涉案房屋挑梁断裂与张午收用的水泥及其不进行养护有直接关系,张午收对房屋挑梁断裂也存在过错。孙桂清针对其抗辩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以下证据:1、孙桂清的委托代理人对张如红、赵翠玲、彭玉英的调查笔录各一份;2、张鹏自书证言一份;3、张如红、赵翠玲、彭玉英、张鹏出庭作证证言各一份。上述证据1-3证明涉案房屋挑梁是张午收另行找他人施工的;挑梁断裂是因为水泥中有泥土及张午收往楼上吊水泥、黄沙、地板砖所致。经庭审举证、质证,孙桂清对张午收所举证据1、2、4、5、9无异议,但认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是由张午收造成的,鉴定费应当由其先自行承担。对其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其证据6、7内容不真实,工人工资是张午收委托孙桂清发放的。其证据8显示,造成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是混凝土强度低,水泥是张午收自己购买的,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施工工艺仅占次要责任(10%-20%);混凝土养护不足即张午收没有进行养护;涉案鉴定机构并不具备价格鉴定的资质,其所作出的工程量单价不应采纳。张午收对孙桂清所举证据1-4均有异议。认为支壳子板的人员工资由孙桂清支付,施工过程也是由孙桂清安排,与张午收没有关系;施工人员均没有提供资质证明,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建筑资格和建筑水平,对于所用材料好坏的判断均是凭直观认识;对于水泥、黄沙、石料以及水配成混凝土都是按照习惯随意配比,没有经过实际测量,并且参与搅拌人员为小工,都不懂混凝土标号问题。四位证人均不能证实制造的混凝土的水泥质量不合格以及张午收有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午收所举证据1-9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孙桂清所举证据,不具有客观性,不能证明其主张,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农历1月,张午收与孙桂清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孙桂清为张午收建住房五间二层,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建筑材料有张午收自备,即包工不包料),建筑面积为420平方米,施工费为每平方米115元,总价款48000元。2014年4月3日,孙桂清组织人员开始施工,在拆除外架及壳子板后不久,张午收发现房屋第二层挑梁出现裂痕,次日挑梁断裂。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双方曾协商维修事宜,并经濉溪县濉溪镇蒙村村民委员会和张其广调解,未果。依张午收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屋质量及损失进行鉴定,该所作出大正司鉴所(2014)检鉴字第038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挑梁裂缝与混凝土强度低存在直接关系;同时由于空心板支座未座桨及空心板间未进行二次灌缝处理导致空心板与挑梁间不能共同作用对裂缝的产生也存在一定影响;从照片三混凝土裂缝形式上看同时存在混凝土养护不足导致的收缩裂缝。该裂缝已严重影响其结构安全以及耐久性,故建议立即进行补强处理。其房屋维修的费用为30591.68元。张午收支付鉴定费8000元。另查明:孙桂清及参与施工人员均未提供具有从事涉案建筑的相关资质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午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孙桂清承建其房屋和为其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孙桂清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孙桂清承认其承建涉案房屋,但同时又主张“支壳子板”是张午收自己找人施工,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按照通常理解,“支壳子板”及施工期间的建筑物的养护是该房屋施工的一部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部分施工及养护应当由承建人即孙桂清负责完成。孙桂清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特别约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午收在涉案房屋施工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孙桂清及参与施工人员不具有从事涉案建筑的相关资质,可能不具有与从事该项活动相关的技术,其仍然将涉案房屋交给其承建,其对该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张午收要求孙桂清赔偿其修复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张午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桂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午收维修费等损失21414.17元(30591.68元×70%)。二、驳回原告张午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8283元,由被告孙桂清负担5798.1元,由原告张午收负担248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