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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史三锋、杨晓妮与马磊、何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三锋,杨晓妮,马磊,何文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史三锋,男,汉族。原告杨晓妮,女,汉族。被告马磊,男。被告何文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三锋、杨晓妮与被告马磊、何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三锋、杨晓妮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三锋、杨晓妮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三锋、杨晓妮撤回对被告马磊、何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三锋、杨晓妮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