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燕武与李九旭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武,李九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451号申请人刘燕武。被执行人李九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8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案款10000.00元,并对剩余案款做出还款计划。经同权利人协商本案在还款计划履行期间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亦同意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法执字第00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