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执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明武与被执行人闻金晴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执字第007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武与被执行人闻金晴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闻金晴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继普审判员  梁万欣审判员  李洪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