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渊与崔继利、王宪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56-1号原告:李渊。委托代理人:陈春蓉,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继利。被告:王宪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渊诉被告崔继利、王宪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宪震名下鲁C-×××××号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宪震名下鲁C-×××××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