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执民字第2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孙景兴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龙执民字第2201-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3728号。负责人:陈建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宗辉,系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职员;李作钢,系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孙景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特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景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登记于被执行人孙景兴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花园6幢503室的房产,并委托相关部门评估,后在淘宝网龙湾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该房产。2015年5月12日,买受人陈倍雷(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前垟河18号,身份证号码:××)以6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景兴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花园6幢503室房产(房产证号:03××53,建筑面积115.13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倍雷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1-2009-2-1084**,地号:2-6-18-557,土地使用面积:22.84平方米)由买受人陈倍雷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倍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倍雷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所涉一切税、费等均由买受人陈倍雷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炯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