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弭宪杨与赵广亮、员燕燕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弭宪杨,赵广亮,员燕燕,刘金保,赵国刚,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01-1号申请人弭宪杨,居民。被申请人赵广亮,居民。被申请人员燕燕,居民。被申请人刘金保,居民。被申请人赵国刚,居民。被申请人刘燕,居民。申请人弭宪杨与被申请人赵广亮、员燕燕、刘金保、赵国刚、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弭宪杨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广亮名下位于宝龙国际社区22号楼302室房产一处;查封申请人刘金保名下位于宝龙国际社区14号楼105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