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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西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业帮与裴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帮,裴志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西商初字第95号原告李业帮。被告裴志武。原告李业帮与被告裴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业帮与被告裴志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业帮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裴志武在原告处购买化肥欠款11745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秋后还款。同年5月1日、5月9日,被告又购买原告化肥欠款4757元。到施叶面肥时再次购买原告叶面肥和农药欠款408元。上述欠款被告均承诺同年秋后还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3年12月14日给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承诺2014年春节后还款,逾期每天给付50元违约金。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化肥、农药款38233元。被告裴志武辩称:确实欠原告的化肥农药款,但数额不清楚。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裴志武是否应当给付原告货款38233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经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欠据4份。证明自2012年4月20日到2012年6月16日,被告先后4次购买原告经销的化肥、农药,欠款金额16910元。经质证,被告裴志武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并承诺支付违约金。经质证,被告对形式要件无异议,但称对欠款数额有误解。本院认为,该证据欠款数额有重大出入,且所承诺的违约金与被告出具的欠据约定的利息重复,故对该证据中承诺还款的内容予以采信,对其他部分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4月20日,被告裴志武在原告李业帮经营的海浪镇XX农药种子科技服务部购买化肥欠款11745元,双方约定秋后还款,违约金按照利率1.5%计算;2012年5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化肥欠款3672元,双方约定违约金按照利率1.5%计算;2012年5月9日,被告购买原告化肥欠款1085元,双方约定违约金按照利率1.5%计算;2012年6月16日,被告购买原告农药欠款408元。同年12月14日,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书一份。化肥款11745元自2012年12月14日起到2015年4月19日止,违约金按照月1.5%计算为4943元;化肥款3672元自2012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19日,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为1966元;化肥款1085元自2012年5月9日起到2015年4月19日,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为575元。被告欠原告化肥、农药款本金为16910元、违约金为7484元,合计为24394元。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裴志武购买原告李业帮经销的化肥、农药,双方约定了商品的价格、还款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至此,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双方约定给付时间的第一笔欠款,被告违约后应当按照违约后的时间即2012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对于双方没有约定给付货款给付时间的三笔欠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随时有权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志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李业帮化肥、农药款16910元、违约金7484元,合计24394元;二、驳回原告李业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即378元,由被告裴志武241元,原告李业帮负担1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振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