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成玲与许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玲,许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李成玲,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杨伟新,正阳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许建强,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李成玲诉被告许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许建强的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要求原告限期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原告仍未提供,按照原告起诉的被告及其被告的地址,本院仍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至今不提供明确的被告,视为被告不明,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第八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成玲对被告许建强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杨 厅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