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一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志德与王治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德,王治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德,男,生于1955年8月9日。委托代理人王新,男,生于1966年3月8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治彬,男,生于1986年2月18日。委托代理人杨志平,金塔县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志德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志德及其为委托代理人王新、被上诉人王治彬的委托代理人杨治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撤销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黄志德。审 判 长 蔺春辉代理审判员 赵建兵代理审判员 胡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茹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