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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静与被告XX、苏波、张伟、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静,XX,苏波,张伟,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38号原告杜静,女。被告XX,男。被告苏波,男。被告张伟,男。被告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负责人李忠才,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静与被告XX、苏波、张伟、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杜静负担。审 判 长  郑亚平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胥丕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