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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二七刑初字第145-1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润、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二七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于2015年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吕某某在判决生效前未被羁押,故其刑期起止时间没有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补充裁定如下: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的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