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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丽与李宝云、冯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1).doc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李宝云,冯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女,汉族,个体工商,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李宝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冯策,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马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宝云、冯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冯策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P56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