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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多河与孙航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多河,孙航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李多河,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执行人孙航程,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安宁区。申请执行人李多河与孙航程合同纠纷一案,李多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安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多河的执行请求是:请求被执行人孙航程立即支付已判决生效的电力投资款、案件受理费共计30275元。执行情况:1、2015年4月23、27日本院先后通过中国银行省分行、兰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省分行、省信用合作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查询被执行人孙航程在上述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共计146065.83元(已扣划)。2、2015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孙航程送达了(2015)安法执字第1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结果:1、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孙航程名下存款30629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李多河向本院提交了案件款的收款收据。2、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李多河及被执行人孙航程均已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本院对本案做结案处理。综上,本院认为:执行依据(2014)安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对被执行人孙航程已强制执行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赵 娟执行员  张育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