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斌申请执行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王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79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42岁。被执行人王小飞,男,汉族,43岁。关于李斌申请执行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小飞在中国工商银行塞北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小飞在中国工商银行塞北支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亚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