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婷,王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婷,女,200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强,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婷与被执行人王某强抚育费纠纷的(2014)威环民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7-12月抚育费6000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2014年7-12月抚育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