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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庆超与邹城市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超,邹城市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369号原告张庆超,××族,邹县××职工。被告邹城市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宏达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赵洪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庆超承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齐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