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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蔡向阳与攀枝花市亚誊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向阳,攀枝花市亚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蔡向阳,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舒红莲,女,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亚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东段658号。法定代表人陈杨,经理。原告蔡向阳诉被告攀枝花市亚誊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向阳的委托代理人舒红莲、被告攀枝花市亚誊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原矿,运费18.5元/吨。原告为被告运输2584.32吨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运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47805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攀枝花市亚誊物流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攀枝花市亚誊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向阳运费4780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0元,由攀枝花市亚誊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蔡向阳垫交,攀枝花市亚誊物流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连同此款一并支付给蔡向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