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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z2015loz耀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海发与被执行人耀州区锦润煤矿、俞锦和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发,铜川市耀州区锦润煤矿,俞锦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梁海发,铜川市人。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锦润煤矿。被执行人俞锦和,铜川市人。梁海发与铜川市耀州区锦润煤矿、俞锦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耀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耀州区锦润煤矿、俞锦和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梁海发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梁海发支付巷道款、线路款总计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以上合计2029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0)耀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标的中2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