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曹保磊与王德东、谢文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保磊,王德东,谢文娜,王星星,谢玉华,临沂市玉华食品有限公司,张纪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951号原告曹保磊。被告王德东。被告谢文娜。被告王星星。被告谢玉华。被告临沂市玉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八湖谢家圪塔村。法定代表人谢玉华。被告张纪冬。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曹保磊与被告王德东、谢文娜、王星星、谢���华、临沂市玉华食品有限公司、张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9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文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园馨园小区D区11号楼1单元、担保人张艳利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泰华城2号楼1单元室和原告曹保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杏家园3号楼1单元室的房产三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李文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园馨园小区D区11号楼1单元、担保人张艳利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泰华��2号楼1单元室和原告曹保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杏家园3号楼1单元室的房产三套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