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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段志武与王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志武,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段志武被执行人王浩本院受理的段志武与王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浩应按调解书将租赁的申请执行人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商铺一间腾退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段志武,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房屋腾退交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