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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城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增国与谭春艳、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国,谭春艳,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潍坊金瑞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新致进出口有限公司,孙光智,孙桂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张增国。被告谭春艳。被告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春艳,董事长。被告潍坊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光智,经理。被告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春艳,董事长。被告山东新致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光信,经理。被告孙光智。被告孙桂臻。原告张增国诉被告谭春艳、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潍坊金瑞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新致进出口有限公司、孙光智、孙桂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