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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学全与杨吉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全,杨吉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徐学全,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杨吉来,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全诉被告杨吉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学全负担。审判员  钱立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