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学全与杨吉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全,杨吉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徐学全,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杨吉来,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全诉被告杨吉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学全负担。审判员 钱立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