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立民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燕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芳,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山西益源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芳,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918号亲凤苑小区12-2-1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山西益源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迎泽区双塔寺街18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石涛,董事长。上诉人张燕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燕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5月22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董超格。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张燕芳与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山西益源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李(案情介绍略):上诉人张燕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按上诉人张燕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董:本案按上诉人张燕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杨:本案按上诉人张燕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评议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燕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