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常亮亮诉被告李小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亮亮,李小敏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常亮亮,男,198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新桥镇。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敏,女,199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新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亮亮诉被告李小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亮亮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亮亮负担。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