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李忠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忠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88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号(利峰大厦)*幢***室。负责人:潘翔。被告:李忠前。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忠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冰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