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X与马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马X。被执行人杨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玲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