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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劳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美红与烟台市东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红,烟台市东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174号原告:周美红。被告:烟台市东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300号。法定代表人:曹左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云,烟台莱山滨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红诉被告烟台市东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美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美红负担。审 判 长 孔    佳人民陪审员 李  莉  华人民陪审员 于  永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迎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