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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华西海运(香港)有限公司与上海亚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煤物资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西海运(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亚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煤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海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华西海运(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王和芬,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万仁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亚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上海东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定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西海运(香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亚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东煤物资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洪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