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陈海霞诉被告肖海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霞,肖海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陈海霞,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监护人李社珍,女,50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原告陈海霞母亲。被告肖海军,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原告陈海霞诉被告肖海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霞与被告肖海军是夫妻关系,由于原告患了精神分裂症,需要钱医治,被告不给钱治病,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本院认为,因法院按照原告陈海霞提供的被告肖海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而原告又没有提供被告其他的联系方式,故本案无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陈海霞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海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