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石金峰与茌平县博平镇碱刘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石金峰,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博平镇碱刘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茌平县。负责人:刘君友。本院在执行石金峰与茌平县博平镇碱刘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划拨过付款1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茌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