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姚志远与被告王荣、被告窦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远,王荣,窦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姚志远,男,生于1950年12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被告王荣,女,现年43岁,汉族,文化程度不详,身份不详。被告窦耀峰,男,生于1956年12月20日,文化程度不详,退休干部。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志远诉被告王荣、窦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姚志远负担。审 判 长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人民陪审员 张德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