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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00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建伟、被告李育娥、被告陈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建伟,李育娥,陈丽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00903-1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松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红,女,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建伟,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李育娥,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陈丽琴,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伟、被告李育娥、被告陈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管城区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建伟、被告李育娥、被告陈丽琴银行存款人民币300.5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李香云以其个人所有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25号16号楼2单元16层68号(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1257**号)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1号楼3单元1301号(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4010366**号)房产为原告的诉讼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管城区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建伟、被告李育娥、被告陈丽琴银行存款300.5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为原告郑州市管城区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的李香云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25号16号楼2单元16层68号(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1257**号)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1号楼3单元1301号(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4010366**号)房产各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利辰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静